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04民初879号
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6261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0285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青海力盟海怡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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