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1284号
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B座三层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63152N。
法定代表人:吴培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锦平,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银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8736892XC。
法定代表人:黄循新。
被告:北京力宝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外交公寓办公大楼10幢1层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9667783Q。
法定代表人:李顺全。
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北京力宝北方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6.19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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