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3525号
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3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6315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银桥镇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8736892X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大声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初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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