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290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055828622N,住所地为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发展路州天源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RAFJX59,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18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63152N,住所地湖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B座三层306。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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