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30号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佳卿。委托代理人姜卉。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陆文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