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了华南国仲深调【2019】D304号裁决,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经对被执行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五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王俊卿 审判员  张 阳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