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04号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杨若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70元。
代理审判员 朱敏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