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100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
被告: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iv>
法定代表人:高颖。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雅玲
书记员戎柯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