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名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民终13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生,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珠浦街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50521199427270Y。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提交新证据,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陈敬国、陈钦棠、陈润贤均为涉案河沙的接收人,与本案有关联性,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陆振益

审 判 员 叶长程

审 判 员 王雅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甘家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