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4903号
原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朔州市万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二级路东,合同履行地是山西省××平鲁区,本院对此均无管辖权。综合案件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荣胜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