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4878号
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罗丙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萍,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6.2元,减半收取计3923.1元,由原告***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闫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