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7022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焦尧村董香楼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52088221。
法定代表人:王继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银城小区8幢1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