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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霖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7022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焦尧村董香楼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52088221。

法定代表人:王继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银城小区8幢1号。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