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2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41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冬云。
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社区神塘组3号。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3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640元(已含执行费901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67064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