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5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也6日出生,住长沙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社区神塘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0181MA4PWBPL27。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19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252977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3694.6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67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彪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