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418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冬云。
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社区神塘组3号。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路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恢5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