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辉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马乡清水村藕塘组散户程建军私宅。
法定代表人:程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证鼎功桥村鼎功组776号。
负责人:唐中坚,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社区神塘组3号。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星辉竟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1101002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辉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辉竟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星辉竟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湖南星辉竟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43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