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彭博。
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鼎功组77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坚,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清泉社区神塘组3号。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实安装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4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7日、7月15日及11月10日,本院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8日及16日,本院在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1年11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注册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曼林、被执行人湖南蓝水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中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调查的信息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052830.8元及违约金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