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2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曼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刘宏,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刘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宏、刘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宏、刘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11月9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于2022年1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屋产权及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屋产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名下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屋产权及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屋产权,以上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宏、刘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5354元,执行费10654元,尚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命君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