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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移民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云0625民初1038号
2016年8月9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称:2013年5月,因溪洛渡水电站蓄水造成本社位于二坪子的花椒园地等二百余亩土地受到滑坡影响。同年8月相关部门进行了实物指标调查后,于同年11月8日进行了三榜公示。公示后,起诉人多次找被告兑现相应补偿款未果。特起诉要求被告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移民局支付补偿费185886元;从2013年12月起,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起诉属于涉及移民安置方案、决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份,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海
书记员 安定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