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6民初139号
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潜江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三峡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与被告三峡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1元,由原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