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将换流站养殖场腾退、做好清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675元/月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腾退换流站养殖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69.32元(**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在换流站养殖场内养殖规模过大,目前不具备强制腾退的条件,本院暂不执行腾退,待条件适合后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