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02执162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