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关岭忠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4民初469号
原告:关岭忠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忠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58729799X3。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关岭忠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忠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00元,由原告关岭忠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赵国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谭文婷
书 记 员 万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