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贵州坚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昆明嘉陆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体花园11幢2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和代码:915301116836749354。
法定代表人:周文健,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3317239D。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昆明嘉陆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政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瑾
书 记 员 何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