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284号
原告: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草原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8LXJ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里县文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