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2233-1号
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80001-28028房。
法定代表人:孙一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142637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分别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湖南星电集团星电勘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分别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长房权证天心字第××),查封期间,准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1426373.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某某
书记员曹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