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3052号
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1333号蓝光香江国际3栋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95L7483。
法定代表人:周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怡,四川同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860235E。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