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3052号

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1333号蓝光香江国际3栋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95L7483。

法定代表人:周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怡,四川同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860235E。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遂宁周一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