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27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南县南丝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丝路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南丝路北延段南丝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特别授权),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司子哈,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西昌市,现住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丝路公司、四川立照公司、吉司子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4元,减半收取计6,127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依法予以收取800元。
审判员张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