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03民初39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860235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