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03民初391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860235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