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335民初30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银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康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本院依法再次送达催缴通知书,原告因需要与被告核实工程量,故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