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7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5757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86943.36元义务。同日,本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85757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执行金额不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11执17号执行裁定,变更本院(2020)湘11执56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的内容为: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鉴定费60000元,共计84352.53元。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湘执复107号执行裁定,维持本院(2020)湘11执17号执行裁定。2020年8月25日,本院发出(2020)湘11执56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24352.53元及鉴定费6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65.29元义务。

2020年8月26日,本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以上款项划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73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湘民终73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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