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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32247J(1/7)。
法定代表人: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涛,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5803。
法定代表人:陈见波。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