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279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0年6月15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5803,住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367)号。
法定代表人:陈见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于1976年6月13日,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吉牛莫惹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