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2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0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及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里的款项,因该案为系列案件,暂不宜处置分配。同时相继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正在处置拍卖,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光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另外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xx元债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茶乙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