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顺华兴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5147号
上诉人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茶山顺华兴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顺华兴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申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安公司以自愿放弃上诉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准许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58元,减半收取254.29元,由上诉人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广东申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54.2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健如 审判员  徐华毅 审判员  冯婉娥
书记员  黎紫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