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港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56159278XG。
法定代表人:甘志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1821K。
法定代表人:刘显彰。
上诉人合浦港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21)桂05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浦港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于2021年4月7日签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浦港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菁
审 判 员 魏 岚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彩钰
书 记 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