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21民初772号
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1821K。
法定代表人:赖永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章兰,合浦县珠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海天宝华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民营工业园经一路A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884001991。
法定代表人:班小南。
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北海天宝华彩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华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朝娟
代书记员 陈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