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27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臣,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1821K。
法定代表人:刘显彰。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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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裕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