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1348号

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796号B栋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3225780161。

法定代表人:唐竹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DP36X。

法定代表人:代发强。

第三人:阳云伍,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阳云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租赁款等费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5402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友杨

书 记 员 王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