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财保4号

申请人: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796号B栋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3225780161。

法定代表人:唐竹清。

被申请人: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DP36X。

法定代表人:代发强。

第三人:阳云伍,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申请人桂林市集景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7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xxx支行的72万元(账户:77×××02_60000)。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冻结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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