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被告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农振勇
书 记 员 陆 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