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217号
申请人: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代发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茗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