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秦池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2214号
原告:***,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秦池(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其丈夫),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DP36X。
法定代表人:代发强。
被告:代红兵,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范磊,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秦池与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红兵、范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履行义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池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由原告***、秦池负担。
审 判 员  林 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明竹
书 记 员  岑秋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