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1684号
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头塘村17组(头塘绿谷屯旁),统一社会代码:91451021MA5Q9C124D。
法定代表人:温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资艳,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3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DP36X。
法定代表人:代发强。
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建通时代广场2幢A座1单元13层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NL3675K。
主要负责人:蒋林洋。
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4日,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田阳东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少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