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003执13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桂花,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13号碧湖湾C栋商业用房1层106房。
法定代表人:李业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芳,女,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被告海南琼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63778.49元,并负担执行费886.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资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