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0224执20号
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2民终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户名: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经济联合社,账号:×××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化新城支行)中的35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村村民委员会(仁化县丹霞街道狮井经济联合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150元,剩余执行款3448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4)粤0224执20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