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0224执122号
韶关恒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恒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2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韶关恒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849999.4元、税款98922.2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2023年4月16日前的利息3776.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6025.6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984048.65元,支付执行费11977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2024)粤0224执122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