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异34号
案外人:李文文,女,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鹿启欢,该公司董事长。
在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申请执行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沛县S1#、S2#、S3#、S5#、S6#、S7#、S8#楼商铺及龙城国际广场会所工程的房产。案外人李文文对法院的查封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文文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文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黎华
审判员 孙 燕
审判员 张演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