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刘宏,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与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徐仲裁字第2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