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异70号
案外人:**,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沛县龙城国际小区Z5S7-1-1101室、Z5S7-2-1102室Z5S7-1-1103室、Z5S7-2-1101室、Z5S7-2-501室、S3-1-101室房产的查封。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泰州市中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徐州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苏03执18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本院(2014)**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由沛县人民法院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异议审查期间书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